台北市國立斗六高級中學校友會章程
本章程經101年12月15日第1屆第1次會員大會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2年1月17日北市社團字第10230959000號函核定
本章程經102年11月15日第1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2年12月23日北市社團字第10248283800號函核備
本章程經105年1月10日第2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通過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5年2月1日北市社團字第10531547600號函核備
本章程經107年1月27日第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正第14、15條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7年3月9日北市社團字第10733847000號函核備
第壹章 總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台北市國立斗六高級中學校友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依人民團體法成立,以加強校友間情誼,促進校友互助、合作、分享及回饋母校及服務社會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會以台北市行政區為組織區域。
第 四 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北市。
第貳章 會員
第 五 條 凡在母校國立斗六高級中學或其前身省立斗六中學初、高中部畢、肄業且現居住台北市或任職台北市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均得加入本會為會員。會員申請人須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通過,並繳納常年會費後,正式成為會員。
非居住台北市或任職台北市年滿二十歲以上有行為能力者,均得加入本會為贊助會員。
第 六 條 本會會員有享有本會一切設施及參與各項活動之權利。
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 七 條 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宗旨及繳納會費之義務,一般會員未繳納常年會費者,應予停權。
第 八 條 本會對於有特殊成就之校友或對於會務有特殊貢獻者,得經理事會決議,授予名銜。
第 九 條 本會會員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參章 組織及職權
第 十 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理事十五人,監事三人,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連記法票選之,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監事一人,於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第十二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五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由理事長就常務理事指派一至三人為副理事長。
本會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
第十三條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均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為代理人,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選一人為代理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均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由理事會補選之。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為代理人,並應於一個月內由監事會補選之。
第十四條 本會得視會務需要,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若干名、輔導理事長一名、名譽理事或顧問若干名。
聘請創會理事長一名。
第十五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聘任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為推行會務得設必要之委員會,各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主任委員由總幹事提請理事長聘任之,委員若干人由主任委員遴選向理事會報備之。
第十七條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二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前項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 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十九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會員大會之權限如下:
一、 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之數額及方式。
四、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 議決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 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 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之權限如下:
一、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 聘免工作人員。
六、 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 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副理事長代理,理事長、副理事長均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二十三條 監事之職責如下:
一、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 審核年度決算。
三、 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 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 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肆章 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員大會分為定期與臨時會議兩種,均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外,應至遲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前項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理事會決議或監事會之函請或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請求時召開之。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團體之解散。
六、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監事會至少每六個月召開一次,並通知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常務理事會得視會務需要隨時召開。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至遲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或較多數同意行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連續二次無故缺席視同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二十八條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種類、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函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伍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常年會費:會員每年新臺幣一百元。
二、 繳交新臺幣一仟元者得為永久會員。
三、 會員捐款及其他捐款。
四、 基金及其孳息。
五、 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自每年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二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大會。
第陸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備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